2012年9月22日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名稱
本會名稱為河北省旅游協會商品分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是河北省旅游協會的分支機構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核準,注冊登記。
第三條 宗旨
以“團結、務實、服務、發展”為指導方針,遵守國家的憲法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,努力為會員服務,為行業服務,為政府服務,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,加強對旅游商品設計、生產、經營的引導與服務,促進旅游商品市場更快更好地發展,發揮購物在旅游業中的促進作用,為我省旅游業的持續、快速、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北省旅游局和河北省旅游協會的領導,依照《河北省旅游協會章程》和本條例開展工作。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石家莊市育才街175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
(一)向會員宣傳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政策、法律法規并協助貫徹執行;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、會員的愿望和要求,并爭取政策支持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二)收集行業基礎資料,開展行業規劃、投資開發、市場動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,為政府決策和旅游商品行業的發展提出建議,協助推動行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;
(三)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行業服務質量和相關標準,參與相關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,參與制訂、修訂行業標準,參與行業資質認證工作;
(四)開展行業自律,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,制定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,推動行業誠信建設,規范行業行為,維護旅游商品行業公平、競爭的市場環境;
(五)開展行業交流與協作,舉辦有關旅游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咨詢服務、業務培訓、設計大賽,組織展覽會、交易會,推廣新經驗、新標準、新產品和新成果,促進行業素質全面提升;
(六)承接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旅游協會轉移或委托的工作,承辦省旅游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;
(七)建立網站或網頁,編輯行業信息資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。受省旅游協會的委托,發展團體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《河北省旅游協會章程》,遵守本會的工作條例,履行會員義務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旅游商品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旅游購物場所、旅游商品生產廠家和致力于發展本行業的團體、單位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本會審查,報省旅游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;
(三)省旅游協會頒發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、質詢;
(五)遇到重大困難時,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(如涉及調解等)的權利;
(六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,遵守本會工作條例和行規行約;
(二)維護本會的聲譽、合法權益,不組織、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;
(三)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工作;
(四)按規定向省旅游協會交納會費;
(五)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,經省旅游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;
(二)審議本會工作報告、收支報告;
(三)審議和決定重要提案;
(四)審議本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、行規行約;
(五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由出席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,每屆召開一次大會。必要時,可提前或延期召開;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、收支報告;
(五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六)決定本會的其它重要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。必要時,可提前或延期召開;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。其決議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
(一)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、四、五、六項職權;
(二)執行理事會的決議;
(三)籌備召開理事會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如會長認為必要,可提前或延期召開;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。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每屆任期五年。會長領導本會全面工作,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。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。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,負責本會日常工作;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本會決議;
(二)組織制訂本會發展規劃、工作方針和各項規章制度;
(三)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收支計劃;
(四)組織籌備和召開本會會議;
(五)向本會報告工作;
(六)開展本會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二十八條 經費主要來源:
(一)政府資助;
(二)捐贈;
(三)會費收入;
(四)服務收入;
(五)利息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。
第三十條 經費的收支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條例修改程序
第三十一條 條例的修改,由秘書處提交意見,報會長確定,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三十二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條例部分條款時,由秘書處先行提出報會長批準,以通訊形式征得本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成員確認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
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分立、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,由秘書處提出動議,報會長確定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行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法清算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通過。
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。